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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1-2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萍府办字〔2017〕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绿色建设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着力提高全市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水平,实现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萍乡实际相适应,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三、主要目标

  (一)新建绿色建筑。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8年底,全市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形成绿色建筑推广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市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50%以上。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三五”期间,完成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70万平方米。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中,要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参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工程项目规划条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规划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二)全面推进项目建设。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单体或连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群体超过8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积极引导全市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加快转变工程建设模式,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

  (三)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在公共建筑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必须综合开展建筑物的门窗、遮阳、外墙外保温、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系统的节能改造,并符合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力争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利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环境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同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扶持能源服务公司建设,培育节能服务市场。

  (四)推广绿色建筑产品和技术应用。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自保温墙体材料、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便于工业化施工的新型板体墙材和室内建筑部品、可循环使用的新型建筑模板、高效节能新型门窗、多功能外遮阳体系、高效率建筑一体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一体化屋面、高效照明灯具等绿色建材产品和技术,引导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和质量。

  (五)加强建筑节能运营管理。新建、改扩建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并与省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进一步加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设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的节能专项验收同步进行;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加强公共建筑能耗数据分析,指导建筑能耗建设平台为使用单位提供节能优化建议与服务,推动高能耗项目开展节能改造。

  (六)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积极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可再生利用产品。积极推广应用可循环使用的新型建筑模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市绿色建筑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旅发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有关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共同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做好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新建工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到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所有新建商品住宅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信息;市旅发委负责做好全市旅游星级酒店类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全市商店、百货类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做好既有学校建筑、医院建筑、体育场馆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向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建筑。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和引导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杜鹃花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实行绿色建筑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的制度。

  (三)强化联动管理,实现全程监管。强化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动监管,保障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到位。

  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并在批复中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规划部门在提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地块规划及建筑设计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以及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国土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当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指标载入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应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相关内容。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但未取得国家或国家授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建筑备案号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及相关检测报告,对检测未能达到相应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或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媒体,定期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态势。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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